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山西省语委有关要求,保证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3人,由两位副院长和语委办主任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语委办设在培训部,语委办主任由培训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语言文字工作,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
(四)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部署、检查、评估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并完善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
(六)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普及宣传,组织开展推广普通话活动,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氛围。
(七)组织师生开展语言文字活动,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使普通话成为校园教学语言、工作语言、交际语言。
(八)加强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学院师生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九)组织开展学院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学术研究。
(十)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安排的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有对本规定提出修改的建议权。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工作计划,热衷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语委办负责协调、推进委员会部署的日常工作,开展各类调研。
(二)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负责学校各种媒体及出版物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三)党委办公室、院办负责学院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四)宣传部、后勤处负责校内各种招牌、广告、海报、条幅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五)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六)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师的普通话达标持证上岗工作及将普通话纳入年度考核、评职、评优等工作。
(七)学生工作部、院团委负责组织各类与语言文字相关的学生活动,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八)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九)国际专业合作办公室负责语言文字的国际推广工作。
(十)计财处负责语言文字负责学院语言文字经费的管理。
(十一)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整治,协同语委办组织师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第五章 语委办职责
第七条 语委办负责学院的语言文字工作,工作职责:
(一)组织成员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业务素质。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学院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决定,服从上级领导。
(四)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学院普通话的使用,主动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普通话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
(五)开展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协调、组织学院各部门积极做好年度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及其他语言文字活动。
(六)认真做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严格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确保测试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七)指导普通话相关社团的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为保障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学院设置专项资金作为语言文字工作活动经费,给予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
第九条 经费申请与使用流程
(一)学院或部门需要使用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须包含详细的使用理由及预算说明。
(二)经费申请书须经委员会审核后批准拨付。
(三)批准拨付后的经费须按照预算进行合理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包括经费流向、所剩资金、亏空资金上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经费日常管理
(一)学院以学期为单位划拨专款用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考核与奖励。在划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按实际所需款额划拨。
(二)语言文字专款由计财处代管,经费专款专用。
(三)经费使用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四)所有经费使用必须有合理的凭证和票据,并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五)计财处将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监督与评估
(一)学院将建立语言文字经费使用监督机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二)语言文字经费使用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和汇报,学院将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与追究
(一)对滥用、挪用语言文字经费的行为严肃追责和问责。
(二)学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表彰制度
第十三条 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课堂教学中师生必须用普通话进行学习交流,师生的普通话水平作为课堂教学评估的标准之一。
第十四条 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规范使用普通话,学校各项评优活动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各班级规范用语用字进行检查,对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成绩优秀的给予表扬,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意识和能力较高的班级,在先进班级考评中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对学院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积极参加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并立项有成果的个人、集体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